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500号高盛华成2栋2单元2805
邮编:410205
联系人: 15973123761 (尹显峰)
QQ:584473091
联系人:18570397693 / 0731-83888701 (周小姐)
QQ:357013157
从2月24日起,亳州市将对药品生产企业的守信和失信人员以网站公示形式进行激励和惩戒,此举为进一步加强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质量管理工作,监督落实药品生产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和销售人员履行质量责任,在全国药品生产企业监管中尚属首次。
日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台《亳州市药品生产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及销售人员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公示实施办法(试行)》。
《办法》针对的对象分别是企业负责人、质量受权人、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等7类关键岗位人员和销售人员。《办法》规定,对因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工作被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及其直属单位作出书面肯定的、为药品生产监管和药品质量提升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三年内所承担本岗位工作能够按照规范要求持续开展工作,在监督检查未发现严重问题且无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的三类情况,将列入公示范围在网站上予以守信激励。
对在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认定企业存在生产销售假药行为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严重缺陷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或收回GMP证书的、因产品染色、增重、掺杂使假等被依法处理的、在人员备案工作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出具虚假工作经历等6类情况,将列入公示范围在网站上予以失信惩戒,并将失信惩戒人员所在单位1年内列为重点监管企业。
《办法》的出台,旨在贯彻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力度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规定》文件精神。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规定,是指单位从事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除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要依法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对预防、控制和惩处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全面提升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的出台,将有效保障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和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对稳定,督促关键岗位人员增强质量意识,切实担负责任,严格按照GMP规范组织生产销售,有效防止走票过票、外购饮片等行为,从根本上保障药品质量。
附:
关于印发亳州市药品生产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及销售人员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公示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信息来源: 市局药化生产科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
《亳州市药品生产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及销售人员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公示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8年2月23日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加强辖区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和销售人员管理。
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2月23日
亳州市药品生产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及销售人员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公示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质量管理工作,监督落实药品生产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和销售人员履行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公安部印发关于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力度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规定的通知》(食药监法〔2018〕12号)和《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亳政秘〔2017〕257号)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药品生产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和销售人员适用本办法。
关键岗位人员包括:企业负责人、质量受权人、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部门负责人、生产部门负责人、化验室负责人。
第三条 企业应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和销售人员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执行,保障各岗位人员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关键岗位人员和销售人员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公示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按程序审批后,以固定格式(附件:亳州市药品生产企业关键人员和销售人员行为公示)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公示。
第五条 药品生产企业有以下情形,作为主要执行的关键岗位人员和销售人员列入守信激励公示范围:
(一)因产品生产质量管理工作被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及其直属单位作出书面肯定的;
(二)为药品生产监管和药品质量提升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关键岗位人员和销售人员履职尽责,三年内所承担本岗位工作能够按照规范要求持续开展工作,在监督检查未发现严重问题且无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的。
第六条 药品生产企业有以下情形,关键岗位人员和销售人员负有直接责任的,列入失信惩戒公示范围:
(一)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认定企业存在生产销售假药行为的;
(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严重缺陷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或收回GMP证书的;
(三)因产品染色、增重、掺杂使假等被依法处理的;
(四)在人员备案工作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出具虚假工作经历的;
(五)销售人员从非正规渠道取得产品销售的;
(六)存在其他需要列入失信惩戒公示的行为。
第七条 符合本方案第五条情形的,由关键岗位人员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符合本方案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由查处部门负责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符合本方案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由实施检查单位负责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监督检查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化生产监管科负责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认定符合本方案第六条情形的,需提供企业存在违规行为、责任人员应负职责、责任人员未履行职责等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供,于完成监督检查和作出处罚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化生产监管科。
第十条 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拟公示人员及证明材料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告知企业和当事人,企业或当事人对审议结果有异议的需在书面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无异议的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关键岗位人员和销售人员因失信惩戒被公示的,自公示起1年内,其现任职企业列入重点监督检查企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编辑评:此办法在亳州市率先试先,说明很可能得到了国家局层面的许可!全国范围内推广指日可待!如果真正严格实施的话,对制药企业各类从业人员是“紧箍咒”,也是“机会和福音”。将倒逼制药从业人员提高守法守纪意识,并可以以此为依据要求企业老板严格按法规管理企业。企业为了更规范、更好地管理企业,必将聘请素质更高的管理人员,必将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待遇!
特价房甲方与开发